时间:2009-11-21 10:16 作者:admin 来源:上海劳动法咨询网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处罚员工、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内部规定,主要是规范内部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单位规章是否可以对员工家属的行为进行规范呢?或者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呢?
王女士为某公司检验组检验员,公司 《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员工或员工家属对公司同事或同事家属施加暴力、威胁或重大侮辱行为,予以开除。”2008年8月29日,王女士因工作事由与检验组组长殷某发生争执。当日下班途中,殷某相遇王女士之夫周某并与其发生口角,随后周某殴打殷某,该事件经派出所介入当天处理结束。几天后,公司以王女士指使丈夫周某辱骂、殴打殷某,违反了公司 《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自己没有指使丈夫与任何人发生冲突,单位因自己丈夫的个人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于是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家属究竟是否具有约束力呢?
规章制度规定的是与员工工作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员工家属不是用人单位成员,不享有用人单位的任何权利,自然也不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其义务,更不能规定因员工家属不遵守制度而由员工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实施的某些行为视为具有代理权的双方共同行为,这主要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出于对第三人的合理性保护需要,但不能一概而论。若员工与家属之间对某一严重违纪行为具有共同故意,该行为存在一方被另一方所指使或双方共同实施等情形,则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承担不利后果,但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必须对其主张的 “王女士指使其丈夫周某殴打”充分举证 (如派出所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笔录),才能对王女士作出处理。事实上,这样处理所体现的并非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家属具有约束力,依然是对员工的约束力。因为家属系在员工教唆、双方合谋下实施的行为,员工的行为作为双方共同故意所实施行为的组成部分,与行为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不能举证证实王女士对其丈夫进行了指使,仅仅以周某殴打殷某和周某系王女士配偶为由,直接适用单位规章制度,因制度本身不局合法性而不能被支持。最后,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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