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介绍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主页
劳动咨询 免费注册
网站首页 劳动合同 企业裁员 竞业限制 涉外劳动 劳务派遣 工资奖金 仲裁诉讼 文本范本 法律法规
律师团队 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律师代理 HR专区 培训课程 法务外包 部分客户 典型案例 聘请律师
   Home > 工资福利 > >正文    

合同约定津贴实报实销是否应当支付?

 
 

时间:2009-11-21 17:13     作者:陈庆广律师     来源:上海劳动法咨询网

乙先生受聘担任甲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培训总监,聘书中写明每月税前工资12000元,每月住房津贴最多不超过4000元。200691,原、被告签订期限自2006712008630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24800元,由被告每月月底直接支付给原告,个人所得税由被告代为扣缴。原告每月的津贴(含住宿、车贴等)10000元,以实报实销形式支付。200791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乙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津贴。后又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双方确认根据规定原告享有的津贴需要凭据发票冲抵,原告每月房租5500元,其中1500元被告从原告工资中扣除。原告确认20067月至20078月被告为原告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3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于2006521发给原告的聘书中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12000元,每月住房津贴最多不超过4000元,但在原告进被告处工作后,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24800元,每月津贴为10000元,故应认定为双方对原告的工资标准及津贴作了重新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每月津贴10000元,是以实报实销形式支付。原告每月房租为5500元,被告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每月津贴已超额10000元的情况下,20067月至20078月期间,每月从原告工资中扣除1500元用于支付原告房租,显属不当,应予返还。遂判决甲公司按每月1500元返还克扣的相应房租津贴。

甲公司和乙先生均不服,先后提起上诉。甲公司认为应当按照聘书约定的每月住房津贴最多不超过4000元计算。双方后面的合同约定是配合乙先生购房,应乙先生要求制作的,并没有实际履行。

乙先生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津贴人民币10000元,应当全额支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和判决。


 
 
  上一篇:拒付销售提成没依据
下一篇:用人单位多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错误由谁承担补缴的责任?
 
   
 
  热点关注文章:
  • 公司口头通知停产停业放假,期间是否可以要求
  •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用美元计算或者发放工资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 公司可以扣发劳动者全部销售提成工资吗?
  • 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纳税有什么区别?
  • 员工上班迟到半小时公司按内部规定扣罚一个月
  • 警惕“底薪”带来的陷阱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工作机会

     www.laborlawsh.com 劳动律师在线 2010  沪ICP备08003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