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6 09:53 作者:陈庆广律师 来源:上海劳动法咨询网
即使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具体数额或者竞业限制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仍然是有效的,对于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或者司法机关裁决。上海市高院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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