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6 08:27 作者:陈庆广律师 来源:上海劳动法咨询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关于合同的截止日期,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结合以上规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应当是签字之日或者约定的起始日起到劳动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的24时止。
劳动关系的开始日为用工之日,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日最后一天的24时或者劳动者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或者解除通知生效的时间。
提别提示: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应当根据双方协商或者司法机关裁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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