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并依法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才可以聘用。而外国人来华工作应当持有职业签证,并依法申领《外国人就业证》,才能合法就业,其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未依法领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就业,属于非法用工。非法就业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比较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处理非法用工劳动争议程序也不同于一般的正常劳动争议程序。
法国人F于2006年9月进入上海,其所持有的签证为中国驻巴黎大使馆发放的L签证,即旅游签证。同月,上海R餐饮公司和其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该合同,法国人F应为R餐饮公司从事主厨工作。按照法律规定,R餐厅应当首先办理就业许可,然后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证,最后依法办理外国人居住证以后,才可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然而,R餐厅并没有为该法国人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因此法国人F还受到了上海公安局罚款处罚。07年1月,R餐厅突然以经营困难为由,通知法国人F将于07年2月与其解除雇佣合同。之后该法国人一直为餐厅工作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2 年2月6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国人F因此不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R餐厅辩称由于F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所以作出扣除工资的处罚决定。F则认为自己看不懂中文,那么企业就有义务将规章翻译成外籍员工看得懂的版本,然后再向员工明示,这样才可以对外籍员工生效。因此,单位无权对其以规章进行处罚。单位已经与自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按时支付每月的工资报酬。事实上单位仅仅结算了1月工资,但是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单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当场支付其托欠原告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