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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上海就业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

时间:2009-11-23 09:09     作者:转载     来源:中顾网  
        

   随着上海外资、合资企业的增多,外国人在上海就业已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在聘用外籍员工后,由于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加上观念、文化的差异,经常与外籍员工发生劳务纠纷。南南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对外籍员工同样要加强教育、管理,及时告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既不能歧视,也不能另有特权,要使他们既有充分的自由,又受到法律的约束。

凡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就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境外法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中国境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均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联系,按规定办理手续,如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其就业。需要提醒的是,任何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用外国人。

用人单位与外籍员工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需续订,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籍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的外籍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外籍员工在上海市的企业工作,一般不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但可以由双方商定,购买商业保险。有关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都应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用人单位与外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用人单位或外籍员工都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外籍员工如果在境内就业没有领取就业证,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非法就业,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法院可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即如果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这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不予受理时,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民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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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广律师

    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劳动法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1 年获中国律师资格,


上海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劳动律师在线创始人。
     陈律师,解放报业集团《人才市场报》职场劳权特约点评专家,曾接受东方卫视深度 105 栏目专访,办理的案件先后被第一财经、中国青年报、 China Daily 、新华社上海分社等知名媒体采访。 陈律师成功代理了我国首例抑郁症反歧视案――袁先生诉 IBM 公司,通过仲裁诉讼胜诉促成全球第三大独立软件供应商 SAP 与三位副总裁违法解雇案及时和解。诸多案件单位一方系世界五百强企业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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