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据此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发生争议,其申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予受理。
外国人劳动争议管辖: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上海市企业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上海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外国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外国人劳动争议程序同样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外国人申请劳动仲裁条件:提供有效的,与被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就业证件。
外国人劳动仲裁代理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外国人劳动仲裁的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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