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5年4月英国人杰克应聘进入一家在上海的餐厅C担任调酒师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工资每月月初支付80%,余20%年底结算,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况做了约定。C餐厅依法申请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并为杰克办理了就业证,有效期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一致,即从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2006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就业证失效也没有延期。但是杰克仍继续在C餐厅工作,直至2006年11月,双方发生争议。
杰克认为A餐厅无故将其辞退,并且06年1-11月工资的20%部分,A餐厅没有发放给他,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故诉至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餐厅支付工资、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杰克诉至某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对杰克要求支付工资余额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要求代通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律师点评]
杰克的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的原因在于,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而申诉人没有依法办理就业证的续延手续,导致双方的关系处于非法用工状态。非法用工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和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一般民法原则处理,即只能根据已经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至于提前通知和解除关系的经济补偿则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所以不予受理,也是基于没有合法就业手续。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主要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2 年 2 月 6 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就业证件,就业证到期或者就业单位变更的,应当及时续延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但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难以保障,还可能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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