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意大利人柏先生(FRANCESON PERRE)应台湾吴老板之邀担任一家名为“花水木” 西餐厅的餐厅经理。双方签有一份期限一年的英文协议,约定每月薪金1,500美元,每年支付一次相当于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个人住房津贴为每月2,000元人民币 “花水木”公司为柏先生还申办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许可证书。2001年9月8日,柏先生合同到期离开了公司。
柏先生认为,打工一年才拿到4个月的工资,尚剩8个月的工资12000美元未拿到,便又委托律师申请仲裁,由于仲裁不受理,又起诉到法院。
庭审过程中, “花水木”方的律师辩称柏先生主张的工资1.2万美元已经支付。并提供一份台湾“中华快递”货件提单,内有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汇出汇款申请书”三份,证明已经在境外支付了柏先生13000美元作为工资。
柏先生确认收到过1.3万美元,但称收款时未注明此款的用途,汇入的帐号是柏先生与其姐共用的。当时是其姐去提取的,强调该款的用途是“花水木”老板委托代购意大利餐具的材料费,事后所购物品的发票交给了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双方就柏先生曾收到“花水木”公司汇款1.3万美元至意大利的陈述一致。鉴于柏先生系“花水木”的员工,公司一方称支付上述款项系工资较符合情理和常理,而柏先生一方认为该款仅为代购餐具的贷款,则应对所产生这一新的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他始终未在有效举证期限内提供此方面证据,据此确认柏先生已全额收到了“花水木”所支付的工资事实。柏先生所提诉讼请求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评析]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所得工资,应当依法在境内支付并交纳相应的个调税。本案当事人双方为了逃避国家的税收义务,私下达成“默契”在境外履行支付义务,最终引发了一场不该发生的诉讼。外国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同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证据。用人单位也不可贪小而失大,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讼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则准确的运用了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查明了事实,及时作出了判决。由于我国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涉及税收的问题,并不直接处理,所以法院在承认境外支付的效力的同时,并没有就税收方面问题做说明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