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2 09:53 作者:陈庆广律师 来源:劳动律师在线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是否需要交还就业证?”“我与原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就业证是否应当交还?”在上海就业的外国朋友经常问到这样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聘雇关系或在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的,以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原发证部门,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劳动局。
因此,外国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可以将就业证交还单位,也可以保留就业证。相应的根据该《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就业证变更时,需要提供:
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外国人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就业证/或者就业证注销证明/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限外省市用人单位变更);
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还须提供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律师特别提醒:
外国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保留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比如解除通知书、解除协议书等。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注意就业证和居留证的有效期,有些劳动争议可能持续的时间比较长;有些请求事项,比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会影响再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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