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6 16:17 作者:律师 来源:网络
【新闻背景】成都晚报8月2日报道 近日,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
为从根本上降低社会对并不具有日常生活传染性的乙肝人士的普遍歧视,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将要求各体检中心把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目录中,全部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如表面抗原或两对半检测),但推荐进行肝功能检测。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他本人也是向卫生部提交此项政策建议的专家之一,据他介绍,专家组之所以要向卫生部提交此项政策建议,原因在于:首先,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可以证明,在常规体检中检测出“乙肝”者(即“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结果为阳性),将在入学、入托或就业过程中影响到仅与其有日常接触的同伴们的健康;第二,对接受体检者进行此项检测的单位、学校、幼儿园等,也没有理由据此报告辞退或拒收阳性者。因此,常规体检没有检测乙肝项目的必要。
对此,卫生部办公厅主任邓海华昨日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说,卫生部是否收到了相关专家的这项政策建议,还有待查实,“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邓海华表示,如果卫生部将就此出台相关政策,将像以往一样,有一个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
昨日,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就业不得强检乙肝病毒已有规定,而常规体检表“待选”菜单中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是专家在讨论。
他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已有类似规定。这份发布于2007年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对于媒体报道的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崔富强说,专家们确有讨论,但是并未确定是否要上报卫生部。
【专业点评】
媒体报道了“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就业体检不准查乙肝”,消息一出便引起网友和广大群众的关注,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可谓“有人欢喜有人忧”。大部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赞成,认为卫生部这一政策的出台,可以最大限度的消除在劳动就业中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依据;而部分企业代表表示不赞成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的体检,认为对员工进行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的检查,也是为了保护留下来的员工健康。
一,《中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可见,劳动法及其相关相关规定并未列举员工患有哪些疾病,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也就是说,员工除了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其他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只要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到医疗期满。
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不受限制。
全球有3亿多乙肝感染人群,而中国占到近1/3,据资料反映,在国外没有类似规定。
三,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肝功能长期正常,而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DNA阳性的人群,医学界认为:“大小三阳携带者是健康带菌者,是健康人。无论是小三阳还是大三阳或者是病毒复制期,乙肝病毒都不可能通过社交渠道(包括共用餐具、握手、拥抱,甚至接吻)传播。所以,除了餐饮、医疗护理、幼儿园行业外,可以从事一切正常工作。他们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应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社会上不应该排斥他们。”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传染性,卫生部发布的文件明确陈述,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够正常地学习和生活。乙肝病原只通过血液、性和母婴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播。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的检测,不会侵犯其他员工的利益。乙肝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但病毒并未对肝脏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状态,与肝炎现症患者有着很大的区别,也就是指"携带者"本人的智力、体力与平常人没有什么区别,其健康状态相当于亚健康人群,其病毒没有复制,也就没有传染性的问题。因为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有限,日常工作、学习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而且现在接种乙肝疫苗已经普及,一般人都已经有了保护性抗体,更不会传染了,所以不应该剥夺他们的就业权。
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对于普通行业来说,仅仅是因为查出员工携带有乙肝病毒就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医疗部门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发出了让患者休息或者治疗的诊断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因其患病将其解雇,这是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到医疗期满。
四、现在,乙肝病毒携带者正成为一种新的被歧视人群。很多人因为携带乙肝病毒丢掉了工作。社会对他们的漠视更让他们感到巨大的身心压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歧视比疾病本身更加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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